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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理的来由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9/1     浏览次数:    

社保代理服务是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演进与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而逐渐兴起的,起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需求。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十六条规定,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其后,随着外企强制派遣制度的建立、社保缴费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及企业异地用工的社保缴费需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扩大了社保代理的市场空间。

从法理上讲,社保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即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理委托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只是实践中,这种“代理”又有“代办”和“代替”之分,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言,就是社保代理中的两种常见模式——大库模式和小库模式。简言之,大库模式是指委托方使用受托方(一般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保账户进行参保缴费。名义上委托方的员工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实现参保缴费的目的。也就是说,受托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委托方为劳动者参保,将来在劳动者享受相关待遇时,也要由受托方予以处理。相反,小库模式则是受托方仍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方开设的社保账户为委托方员工投保,受托方实际上是为委托方提供社保代办服务。

除此之外,现实中由于个人(特别是自由职业者等)有享受社会保险和融入所在城市的需求,往往会通过虚拟双方劳动关系的方法,将本人的社保挂靠在人力资源机构的社保账户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社会保险参保义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真实存续基础上的。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有效劳动合同作为参保凭证。

然而,无论是社保“代替”缴费还是“挂靠”缴费,二者都存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违规参保的问题。有鉴于此,《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个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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