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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如何确定用工主体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14     浏览次数:    
现在有很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往往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实际用工主体呢?安徽华瑞人力资源在此提醒现实中劳务纠纷存在越来越复杂化情况,劳动者有时候自己都不清楚到底与谁存在劳动关系,为了避免劳务纠纷,一定要选择合适的人力资源公司合作。
一般确定劳动关系从这么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通常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为用工主体。
如果采取保险代理的情况,有可能存在与交保险的保险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就不能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方作为判断用工主体的标准。
第二、受谁管理、谁给开工资。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或者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并非实际用工主体的情况下,要看劳动者具体的工作的地点、工作内容、工作的内容是否为用工主体的主营业务、谁发工资、受谁管理。这是确定事实劳动关系时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当劳动合同主体与实际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此要素进行确定实际用工主体。
第三、如果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则用工主体与用人主体是分开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单位为用工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工作单位受同一个主体控制的,则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况,有可能直接认定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实际用工的主体、发放工资的主体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劳动用工形式,有的是招聘时与某一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却直接派到另一个公司工作,工资却由另外一家公司发放。这种表面的形式并不能规避真正 的用工主体。因为其背后通常都会有相关的协议,要结合具体的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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